諾華公司抗腫瘤藥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案開庭審理
曾入選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下稱專利復審委員會)“2015年度十大無效案例”的“胃腸基質腫瘤的治療”發明專利案,近日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因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諾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諾華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判令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諾華公司曾是涉案“胃腸基質腫瘤的治療”發明專利的共有專利權人之一。該專利的創新點在于發現了甲磺酸伊馬替尼可被用于治療胃腸基質腫瘤疾病的新用途,其中,伊馬替尼是一種通行處方藥的組成部分,主要用于治療白血病,而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是這種藥新發現的治療用途,即可以用于治療胃腸基質腫瘤的用途。該專利申請權利要求撰寫方式十分特殊,亦稱為“瑞士型權利要求”,屬于我國專利法“對疾病的治療方法不授予專利權”原則的例外規定。
針對諾華公司所擁有的上述專利,第三人江蘇豪森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豪森公司)提出無效宣告請求。針對豪森公司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決定,認定刊載于2000年10月刊的《柳葉刀·腫瘤學》雜志上的一篇論文構成現有技術,權利要求相對于證據不具備創造性,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
諾華公司不服決定,在其他共有權利人分別簽署放棄參加訴訟的《聲明》的情況下,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判令其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由于該案關系到用于治療胃腸基質腫瘤疾病藥物的生產和銷售,且涉及到對比文件公開日的確定、醫藥用途專利創造性的判斷等熱點問題,引起了較高的社會關注。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該案后,根據技術類案件專業化審判的要求,由具有20余年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經驗的張曉津法官與兩位技術類團隊的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引入擁有醫藥技術背景的技術調查官參加案件審理。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圍繞訴爭焦點進行了充分的法庭辯論,合議庭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細致的調查。
據了解,所謂瑞士型權利要求即指:覆蓋某種已知的物質或化合物的第二種或隨后的醫學用途或指征的權利要求。由于最早在瑞士工業產權局適用而得名。其一般的表述形式為“物質A在制備治療疾病B的藥物中的應用”。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過程中。